犀牛角制品
近日该关查获一男性旅客携带疑似犀牛角制品入境案件。6月4日,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犀牛角制品152件(重1.7千克)均为哺乳纲奇蹄目犀科白犀的角制品,涉案价值达人民币42.5万元。目前,该案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5月13日,一名30岁左右的男性旅客自福田口岸旅检大厅入境,海关关员发现该男子行李不多,手里拎着一个塑料袋,神情有些紧张,有意躲避海关检查,便将其列为挑查对象。经检查,关员在当事人携带的塑料袋内查获疑似犀牛角制品。
随后,海关工作人员将该制品转相关部门进行查验,结果显示确系犀牛角制品。
据了解,犀牛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列明物种,且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我国从1993年起将犀牛角列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和邮寄犀牛角的行为都要依法查处。
深圳海关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