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年过半百的湖南湘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立公司)董事长袁玉斌头顶烈阳,天天奔走在京城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为湘立公司被工程“挂靠”者起诉查封拟拍卖的不幸遭遇递交申诉材料。
材料上面显示,“自2015年开始,我司因施工单位并未及时完工被成为邵阳市十大信访单位、工程即没结算也没验收合格就发生建筑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事关近二万住户、近五百户商业经营户未验收未办证,会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事情真相若何?近日,数家媒体同行相约,赶赴湖南邵阳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
名声在外的爱心企业
据了解,湘立公司位于前国定贫困县——邵阳隆回县境内,成立于2004年。该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迄今已累计上缴税费3亿多元;2014年组建湖南金凯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引进红星美凯龙和步步高进驻隆回,安置贫困就业人口12000余人,结队帮扶的2个贫困村于2019年实现了稳定脱贫;热心公益事业,近20年来累计向社会公益捐款达6000多万元;2020年6月,该司在遭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经营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仍斥资1000万元,为隆回城西学校捐建一幢近6000平方米的教学楼,并发起成立了城西学校助学基金,倾力资助贫困学生。
当地媒体同行介绍,湘立公司作为誉满三湘的“房产航母”,一直把“为国家作贡献、为企业创效益、为社会担责任、为员工谋幸福”作为企业的宗旨,坚持质量至上、顾客至上,把每一个项目都做成精品,先后成功开发建设了隆回县文体用品一条街、机械配件城、兽药饲料市场、广电大厦、凯悦名苑、凯悦新天地、锦绣桃源等优质项目,开发建筑面积近70万平方米。
袁玉斌认为,做企业就是做良心,企业越大,责任越大。必须把使命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为国分忧,为民造福,矢志不移。
惨遭工程“挂靠”者的滑铁卢
2014年,湘立公司拟开发建设隆回县凯悦1号城市广场A区、B区商住小区项目。邵东市的李小红、屈良元、姚丰秋(已故)等人获悉后,找湘立公司承建。2014年6月19日,湘立公司分别与姚丰秋(已故)、李小红签订了凯悦1号城市广场A区2#栋及A区3#、7#栋商住楼《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述3栋商住楼的建筑、装饰和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方式发包给姚丰秋(已故)和李小红施工,其中A区2#栋由屈良元和姚丰秋(已故)合伙承包。约定:资金来源自筹;开工日期2014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20日,工期700天;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按每平方米1328元的单价,按实际施工部分以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而积。
因李小红、屈良元、姚丰秋(已故)等人系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质。为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备案程序,李小红、姚丰秋(已故)等人找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3月12日更名,以下简称芙蓉公司)挂靠。湘立公司只好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芙蓉公司总承包。双方于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30日就凯悦1号城市广场A区和B区商住小区项目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其中A区总建筑面积173567平方米、B区建筑面积148551.91平方米,合同暂定价款A区244812416.11元、B区240147147.19元。此施工合同仅作为备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事实上,工程项目均由李小红、姚丰秋(已故)等人施工完成。施工过程中,李小红、姚丰秋(已故)等人均以芙蓉公司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并以芙蓉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相关合同。
2015年3月31日,湘立公司出具《担保书》,为芙蓉公司履行施工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5年5月18日,湘立公司与李小红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凯悦1号城市广场B区1#、2#、3#、5#栋商住楼、商场和地下室的建筑、装饰和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方式发包给李小红施工。约定:开工日期2015年5月28日,竣工日期2015年10月30日完成所有商业主体工程,2016年5月30日完成所有商住楼主体工程,2017年5月28日完成所有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合同工期700天。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在满足合同工期的条件卜按每平方米1588元的单价,未达到合同工期时间要求,单价按每平方米1578元结算,结算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本来,按合同应该由芙蓉公司、李小红、屈良元和姚丰秋(已故)垫资承建完成。但后来,由于他们将湘立公司支付给其的工程款挪作他用,资金链断裂,一再停工,对湘立公司的信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无赖之下,湘立公司先后多次与他们签订《凯悦1号城市广场A区3栋、7栋补充协议》、《凯悦1号城市广场B区商住楼补充协议》,《凯悦1号城市广场A区2栋高住楼施工合同》、《凯悦1号城市广场A区2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均约定:如乙方(施工方)未能按上述约定完成工程进度,每拖延一天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以此类推。如出现停工达三天以上时,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所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乙方应在三天内无条件退出项目施工场地,甲方、丙方(隆回县冠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另行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乙方及属下班组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让湘立公司不堪回首的是,因为工程“挂靠”者资金链断裂,无力完成余下的工程,无法按时交付业主,以致建筑工人和购房户无数次大规模集体上访,被成为邵阳市十大信访单位。在当地政府的介入下,由湘立公司出资建设未完工程,并在没有达到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了交房手续,以稳定业主情绪。但至今,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尚未完工,既没进行最后结算也没验收合格,且部分购房人的房产手续至今还没办好。
让湘立公司意想不到的是,2019年,芙蓉公司、李小红、屈良元等人以完工交房为由,将本应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子,强行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湘立公司支付2.1亿元工程款。为达到胜诉目的,他们一是虚增诉讼标的,隐瞒双方签订的大约四千万元左右抵账的资产;二是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湘立公司名下所有的资产(总价值8.6亿元);三是伪造证据,模仿监理尹某华、施工员郑某华签名,做出一份假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虚增工程量(郑某华2017年11月1日才入职湘立公司,工程量报表上签字却是2016年1月22日;尹某华现场辨认字迹后,否认该签名系其所签)。
让湘立公司匪夷所思的是,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湘05民初179号判决书,超标的查封冻结该司资产并拟拍卖。
湘立公司懵了,依法提出了反诉。但在审理过程中经慎重审查,认为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违背了审级管理规定,于是撤诉。2020年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李小红、屈良元赔偿6000多万元的诉讼,并已二次开庭审理,后法院考虑审理期限问题,建议湘立公司先行撒回起诉,进行诉前鉴定,目前法院已受理,案件在诉前鉴定中。
寻求法律专家论证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冻结,使得湘立公司被迫拖欠一百多号员工两三年的工资,被他们告上了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正在经营的红星美凯龙隆回商场(现有经营品牌近200个,解决了500人的就业问题)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直接把正在发展的湘立公司逼向了破产。
无可奈何中,湘立公司只能四处找法律专家寻求帮助。
2023年3月,国务院参事、农工党中央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焦洪昌,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法学会法治反腐研究会会长、湘潭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建雄,中国立法学会理事、法学博士潘铭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张鹏等法学专家们经过深入讨论一致认为,原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湘05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明显错误:原审在认定芙蓉公司与湘立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仅作为备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湘立公司与李小红、屈良元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将芙蓉公司和自然人李小红、邓太华、姚和兴、姚菁菁、屈良元、姚雅莹、姚丽云以共同原告主体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程序上存在违法;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问题上,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依法应当启动监督程序。为此,法学专家们还出具了《法律论证意见书》。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工程“挂靠”者的恶意诉讼及申请财产保全,已严重损害了湘立公司的合法利益,干扰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审判资源。有心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竟无法找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也早就明确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可该判决书已过去四年多了,还不能算是生效裁判文书?个中猫腻,不得而知。
事态如何发展?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来源:http://www.lxqdcm.com/xingzuo/2023/0612/11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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