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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李某某钱权交易让司法界蒙羞

时间:2023/3/16 19:32:21 点击:

我叫李凤岭,身份证号:230834197205271675,现为天津市创元工贸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创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创元公司的下属企业——天津市河北区综合修配三厂(以下简称“修配三厂”)的负责人,现实名举报现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李某某滥用职权、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枉法,多次利用职权,妨碍司法公正。

一、李某某副院长枉法裁判事实

1、关于天津昂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费问题:自2017年至2019年,天津昂特律师事务所为英宝公司长达三年的代理诉讼过程中,始终未收取任何代理费用,最终在2020年,昂特律师事务所起诉英宝公司,双方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天津昂特律师事务所要求英宝公司一次性支付代理费用高达700余万元,并由河北法院判决确认; 2020年9月24日,就上述代理费案件,昂特律师事务所又与天津市英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中英宝公司将我创元公司承租的房屋用于向昂特律所抵偿英宝公司所欠700余万元的律师代理费用。

我得知后立即将英宝公司及昂特律所起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英宝公司与昂特律所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英宝公司将我承租使用的房屋用于抵偿代理费的条款无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依法确认相关条款无效,结果是我胜诉。

英宝公司、昂特律所不服又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承办人)郭秀红、审判员吴晓勇、审判员岳文君组成合议庭,此时,昂特律师事务所又伙同英宝公司的非法控制人王慧、仇奇、梁斌勾结李卓岭干涉英宝公司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及的案件,在英宝公司非法控制人仇奇、王慧、梁斌向李某某行贿后,李某某再次利用职权,干涉过问案件,致使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中二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盲目认定企业改制问题,以此理由又直接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直接改判我败诉。

2、关于张春生与修配厂之间的纠纷租赁问题:2020年7月6日,张春生因为变更承租人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市英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该房屋实际是修配三厂承租的坐落在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18号、120号、122号建筑面积197平方米和坐落于河北区月秋里3栋3门建筑面积164.19平方米的房屋,但是张春生要求变更其名下,该案件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因涉案房屋实际承租人为修配三厂,使用人为创元公司,且房屋并未过户登记在被告英宝公司名下,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5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春生的诉讼请求。

张春生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在李某某接受英宝公司非法控制人仇奇、王慧、梁斌行贿后,干涉该案件的审理,致使二审合议庭在未通知创元公司、修配三厂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做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终694号《民事判决书》将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并直接改判。

二、李某某副院长妨碍司法公正线索

1、上述案件中的被告英宝公司非法控制人仇奇、王慧、梁斌向曾任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康建茂(已涉嫌犯罪)、向现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李某某行贿。据康建茂自己交待英宝公司的仇奇、王慧、梁斌已向其行贿10万元及承诺给与英宝公司的部分房产,要求康建茂利用其在法院的职权帮助英宝公司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得到英宝公司想要的案件审判结果(实际向康建茂行贿的数额不止10万元)。

2、英宝公司与张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房产标的物(实际房屋权利人修配三厂),房产价值1000万元,该案中涉及的房产标的也是英宝公司向李某某承诺的行贿房产,英宝公司要求李某某利用职权干涉关于英宝公司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诉讼案件,以达到英宝公司想要的结果。张春生是代替李某某持有房产。

三、为什么关于我们的案子都在二中院违法判决

李某某在任职期间,接受英宝公司非法控制人仇奇、王慧、梁斌的行贿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利益输送、徇私枉法,妨碍司法公正,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干扰过问我公司相关案件,致使上述案件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在违背法律和事实的情况下恶意改判,我公司上述案件涉及财产金额已高达2000余万元。

我公司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及的上述诉讼案件中,无论是在审理过程中,还是审判结果均与事实和法律背道而驰,我一直无法理解上述案件为何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是将我公司涉及的案件直接改判,或是公然违反法定程序恶意剥夺我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以上就是创元公司、修配三厂在与英宝公司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利用职权干涉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这显然是权利操作之下的行为,是权利对抗法律的行为。

有人说,当您有权的时候,您可以制定法律;当有钱的时候可以买通法律;当您没钱没权的时候,法律就是为您制定的!这是揭露司法腐败的段子,但是回头一想还真的很正确:在李某某的眼里二审没有通知当事人就可以开庭审判;让别人代持就可以掩盖自己的违法所得。

以前,我们总是认为腐败在下层,现在看来未必!下层也有光明,就像一审的法官一样,他们在忠于职守,在坚守正义;反过来上层(中院)却在推翻光明与正义,与黑暗同流合污。这种权钱交易的方式伤害的不仅是我,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亵渎、对公平的蔑视、对党和人民的辜负!当有天,站在被告席上,面对铁窗的时候,有些人会不会为自己的贪婪感到羞愧呢?

我相信天津人民眼睛的雪亮的,我们没有办法改变判决,但是,可以让人民审读错误的判决,让历史的尺子来丈量每一个人的灵魂!

“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辨忠奸”,为什么天津二中院就没有呢?李某某副院长到底有没有钱权交易,有没有受到某种力量的左右,有没违背法律的底线,有没有出卖自己的良知,不仅他自己知道,他们的领导也知道,但是,天津市纪检委和政法委也许还不知道!

以下上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我们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来源:http://zgcsxww.aisinofinance.com/shehui/content_212687.html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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