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违建的行为将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失信人将受到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惩戒。9月13日,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宣布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深圳在这一方面起步较早,也积累了不少探索经验。如2001年起就率先出台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2016年,深圳获批成为全国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试点市之一。在此基础上,深圳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可谓是水到渠成的必然之举。
与通常人们理解的失信概念不同,此次“办法”所规定的七种失信违规行为,包括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违反特区技术规范等严重危害深圳质量和标准以及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类型。这些类型既包括了一般的传统失信行为,也有像侵犯知识产权这种过去容易被忽视的新类型,基本上囊括了当下高发、多发的种种失信行为,有着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也能够体现出深圳对于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在惩戒措施上,办法侧重的是多部门、多主体的联合惩戒。比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深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则对失信主体依法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行限制出境和限制有关高消费等行为。这种差异化的多管齐下,有利于避免惩戒死角,戳到违规失信主体的痛处,真正体现失信惩戒的效力。
不过,政策再完善,也要靠不打折扣的执行来发挥作用。首先,失信联合惩戒,顾名思义,“联合”非常重要。因为其涉及到多个部门的配合,那么打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提高协作程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其次,惩戒措施越严,对失信主体确定的精确性要求就越高。比如,一些失信行为得到惩戒和纠正之后,符合相关退出要求的,就应该及时启动退出机制,避免不必要的权利伤害。再者,失信联合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惩戒,而是要让社会的失信行为越来越少。那么,在“办法”实施初期,应注重加大相应的信息普及,起到告知与警示之效。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城无信则衰。深圳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地,而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在诚信社会建设上,深圳也理当走在前列,成为真正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诚信之城”。这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便是一个重要的契机。愿“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早日在深圳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