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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免责”:用法律捍卫人的善举

时间:2017/9/30 8:31:26 点击:

《民法总则》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见义勇为免责”在法律上的高度统一,所有民事法律都予以贯彻执行,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从而保障民众的见义勇为行为不被讹诈,给善行打下法律基石。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从2016年12月到今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第184条经历了3次修改。最初的版本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看出,几次修改不断压缩法律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模糊地带,释放了鼓励大家见义勇为的明确信号。

通过法律形式免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以此鼓励见义勇为,在国内外已有成功先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已实施多年的《善良的撒马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以及此前北京、深圳、上海等地相继出台或准备出台地方法规,对社会急救行为予以免责,均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与支持,被认为是对社会善行的兜底。不过,这些地方法规存在免责条件、实施范围不统一、地域性限制等因素,影响范围也有限。《民法总则》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见义勇为免责”在法律上的高度统一,所有民事法律都予以贯彻执行,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从而保障民众的见义勇为行为不被讹诈,给善行打下法律基石。

近年来各地多次上演因见义勇为街头扶老、救人而陷入赔偿纠纷的现实案例。单纯从数量上来看,救人反被讹的案例实际上相当有限,但类似事件对于社会风气以及人们心理的负面影响着实恶劣。“扶不起、救不起”逐渐演化成一大社会现象。“扶不起、救不起”之所以成为社会难题,并非在于市民缺乏爱心,而是怕因扶摔、救急遭遇讹诈。要想改变这一尴尬的局面,就要从根本上打消民众心中的顾虑,不再为出手救人担忧,立法明确“见义勇为免责”,就是一条切实可行之路。

另外此前曾有报道,某地一女子倒地猝死,3分钟内路过者无人上前搀扶、救助,曾引发全国范围讨论。事后在场多人曾反映,不敢上前施救,主要是因为缺乏相关急救知识与技术,贸然上手,唯恐措施不当,反而坏事。不知如何施救,以及施救不当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这样的双重风险自然会吓退不少热心人。一般情况下,大多急症,急救最佳时间在四五分钟以内,事发当场,即使人们及时报警求救,专业急救人员到场也需要时间,可能错失施救的最佳时机。

救人一命不仅是一种善心,也是一门科学,需要冷静的判断并采取恰当的措施,不然可能好心办坏事。即使热心人可以获得法律免责,也并不代表遇到有人需要急救,便可以放宽心上去胡乱操作。目前多地公共场所,有关部门已特地配备一些急救箱或急救仪器,价格不菲,若操作得当,对提高院前急救成功率帮助极大,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却乏人问津,究其原因:会用的人太少。显然,除了对热心救人提供法律保护,急救知识技术的普及也至关重要。

一些地方法规细则,如目前正在进行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草案)》则提出,市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医疗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政府买单,并鼓励医疗机构、社会救援组织等单位举办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让一些特殊岗位或单位人员,有组织地接受相关机构的急救知识技能培训。鼓励、保护人们的助人热忱,并授之以助人的知识技术,缺一不可。

社会需要愿意救人的好人,还需要会救人的好人。相关法案的落地,无疑是一个积极的开始。我们有理由相信,一旦相关法律法规落地执行到位,对于社会风气的好转和人们善意的释放都有着极大的积极正面效应。

作者:634233293 录入:634233293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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