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是对中国市场竞争规范的总结,既明确划定了红线,又为创新留足了空间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于1993年,彼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蹒跚起步的阶段。24年之后的今天,我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已发生巨大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部“老法”,已经难以适应目前的市场经营环境。比如,立法之初亟待解决的“商品搭售”问题,已经因为商品经济的大繁荣不成其为问题;相反,对于近年来屡屡出现的“360大战QQ”等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行法规却往往处于“失语”的尴尬境地。此外,随着《反垄断法》等法律的陆续施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了一些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因此法律必须做出必要修订。
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是对中国市场竞争规范的总结,既明确划定了红线,又为创新留足了空间。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竞争,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于妨害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规制,是为保护正当竞争。
所以,新法坚持了“最小程度干预”原则,将不正当竞争手段主要限定在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商业秘密等方面;对于行政执法采取了严格的职权法定原则,取消了行政机关依照“开放性条款”认定法律未列举行为的权力。可以说,这是一部贯彻了简政放权原则的经济立法。
其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立足当下、为未来监管“预留空间”的立法。
很多媒体将“禁止电商恶意刷单,最高罚200万”作为新法的亮点之一,但是,新法条文中并没有出现“禁止刷单、炒信”的表述,而是立足于对更长远、更广泛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经营模式的变化越来越快,法律要保证长期的普遍适用性,就不能拘泥于短期的、具体的经营模式,而是要透过现象,牢牢抓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本质。
第三,新《反不当竞争法》对当下日益严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放矢,将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新法明确“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严禁不经同意“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禁止“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禁止“恶意不兼容”。依此规定,像之前360大战QQ,强迫用户二选一的闹剧就不会再上演;而像微信这样不能打开淘宝页面的“不兼容”,也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市场经济的魅力在于竞争,但必须是公平竞争、有序竞争。时隔24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了修订,是让监管跟上时代,并为未来留足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