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把“毒品”卖给他人,被抓后居然鉴定出不是毒品,但他仍犯了贩卖毒品罪。近日,由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经法院一审审理,被告人张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7年9月的某日,李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张某商定向其购买冰毒。随后张某用微信与上家联系购买,并与李某联系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宾馆进行交易。当晚在交易完成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和毒资悉数缴纳。但经鉴定,被缴获的冰毒并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原来,毒品商家卖给被告人张某的是假毒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虽然客观意义上,张某卖的是假“毒品”,但主观上,他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贩卖毒品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