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人合伙向银行骗贷,得手后,中介助贷人又向实际借款人收取贷款总额23%的帮忙费。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这宗骗取银行贷款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13个月到10个月缓刑1年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平安银行深圳分行针对深圳各商圈内经营满两年的企业主,推出了一款"贷贷卡"信用贷款。2014年3月,周某平(另案处理)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请周某锋申请"贷贷卡"贷款供其使用。周某锋同意后,周某平伪造了周某锋与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房租及水电费收据、购销合同及其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虚假资料,交由周某锋成功申请到50万元"贷贷卡"授信额度。
在自己骗得贷款的同时,周某平还告知朱某汉可帮他人办到贷款,希望朱某汉介绍客户。朱某汉将此信息告诉了张某涛,并与其约定客户贷款办成后收取中介费用并按比例分成。随后,张某涛联系到张某帅、牛某歌夫妇,声称可帮其贷款,还可帮其准备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申请资料,但要收取贷款总额23%的中介费。张、牛夫妇同意后,周某平等人帮其伪造了申贷资料,让她过目熟悉以防在提交时露馅。2014年8月,周某锋带着张、牛夫妇去办理贷款,成功获得100万元授信额度,牛某歌依约付给张某涛中介费23万元,余款全交丈夫张某帅使用。截至2017年6月,周某锋尚拖欠贷款本金45万元,牛某歌仍拖欠贷款本金58万元。
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时,银行出具文书,称牛某歌在该行后续的贷款化解、刑事报案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提供证据材料,请求对牛某歌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龙岗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平、张某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锋参与骗贷二次,其他被告人均参与一次。五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案情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歌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其与张某帅夫妇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该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帅有期徒刑1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牛某歌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