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深圳市海监渔政处原政委(正处级)龚明克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获判。被告人龚明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龚明克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6.14万元、港币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龚明克任职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全市查违工作统筹协调、督察督办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分别为国香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深圳市爱义富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事处章阁社区工作站站长杨某某、深圳市照亮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某某、深圳市盛达荣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某某、深圳市福华金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某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76.14万元、港币50万元。此外,龚明克在负责查处深圳市福华金属有限公司开发的宝安区福永街道鸿福花园项目违法建设及违法销售案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鉴于被告人龚明克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缴涉案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近年来,城市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产生巨大的利益链条,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等不法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权力寻租越来越多,导致与之相关的腐败案件、渎职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关注。本案的判决也为负责违法建筑查处、规划土地监察等行政管理领域的公职人员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