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车辆剐蹭致纠纷,持棍耍横打砸车
2017年4月5日16时许,林某强驾车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某村委附近路段时,因车辆剐蹭问题与驾驶校车的许某发生纠纷,林某强遂持棍随意殴打许某头部后离开现场。后林某强又纠集多名同案人(另案处理)返回事故地,随意打砸许某驾驶的校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许某头部软组织挫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的特点,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打砸校车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100元。
同年10月10日4时许,林某强、曾某宇、林某森伙同一同案人(另案处理)驾车到白云区某市场路口,持枪状物及刀具威胁万某,抢得金杯面包车1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某强、曾某宇、林某森结伙持械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林某强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森犯罪后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强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曾某宇、林某森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工作琐事心怨恨,泄愤砸车来威胁
黄某煊、陈某明为泄愤经预谋后,纠合陈某添于2017年11月10日18时许,由黄某煊提供其原主管领导桂某的车辆信息及行驶路线给陈某明、陈某添,二人驾乘摩托车跟踪桂某车辆至白云区某酒吧对出路段,趁桂某停车等候红绿灯时,各持铁锤对桂某的车辆进行打砸,以达到恐吓、威胁桂某的目的,致该车保险杠、车窗玻璃等多处损坏。经鉴定,车辆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039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煊、陈某明、陈某添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损毁他人财物,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明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决:被告人陈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黄某煊、陈某添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及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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