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记者昨日从深圳市税务局了解到,此次公告涉及的征税政策最大的变化,在于将一部分个税征税的项目名称,从以往的“其他所得”改为“偶然所得”。
此次两部门发布的公告,引人关注的政策内容主要是房产继承、赠与如何收税的问题。据悉,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本次74号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房屋产权受赠也包括在其中。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根据规定计算: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值得一提的是,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了三种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情形,74号公告也延续了这一政策内容。具体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