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我国首部地方医疗基本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医疗条例》)正式施行,患者就医、医生执业等都将迎来新的行为规范,为深圳医改挺进“深水区”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昨天上午,深圳市人大、市卫计委、市广电集团联合在中心书城广场举行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启动仪式。依据《医疗条例》带来的变化,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向深圳远东妇产医院颁发了国内第一张商事主体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相同的营业执照。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宇扬、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人口卫生体育室主任丁巍、深圳市副市长吴以环、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副司长赵宁等出席了启动仪式。
《医疗条例》1月1日施行后,会带来哪些亮眼的变化呢?
变化1:医疗机构和医师也要“扣分”了
借鉴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的做法,《医疗条例》建立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制度,并将记分与行政处罚挂钩。医疗机构和医师就像领了“驾照”,违法除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将被记分,记分累积到一定分值,将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将被吊证。
变化2:患者复印病历,医院六小时内应提供
《医疗条例》对患者的权利给予了大力保障,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
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患方常常怀疑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是必须向患方公开的主观病历资料遭到医疗机构篡改。为解决这一矛盾,《医疗条例》明确,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所有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
变化3:医师注册不找政府找协会
启动仪式上,深圳市医师协会代表、市人民医院胸外科医生王光锁宣读了《深圳市医师协会给全市执业医师的倡议书》。
借鉴律师、注册会计师“业必归会”的制度,《医疗条例》也建立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的“业必归会”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将部分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医疗行业组织承担。
根据《医疗条例》规定,原本由深圳市卫计委及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等职责,也将转由深圳市医师协会履行。2017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医师执业注册临时办事地点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第59、60号窗口;专用办公电话为88125370、8812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