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双过半”可当选业委会成员
小区停车位产权该归谁?业主大会成立率太低怎么破?业主大会可以开设独立账户吗?深圳是全国率先引入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模式,以及首个成立业委会和出台首部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的城市,但近年来物业纠纷投诉却居高不下,坊间修法呼声也陡增。
5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目前已经过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即将进入人大审议程序,各界可于2018年6月19日前反馈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率先从香港引入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模式,诞生了第一个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出台了全国首部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9月25日重新制定颁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截至目前,深圳全市有住宅小区3597个,成立业委会1476个,占比约41%;有物业服务企业1933家,采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有3511个,占比约97.6%,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初具规模。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物业管理纠纷问题增多,信访投诉居高不下(近三年投诉量为3210宗、3313宗和2611宗),呈现出诉求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内容复杂化以及矛盾易激化等特点。比如,共有部分产权不清、共有资金账目不明;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权责不对等,权力滥用,缺乏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公共意识淡漠,业主参与度低,契约精神缺失,业主之间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承接查验模式遗留大量开发问题,对后期物业管理造成许多负面影响,物业服务陷入低价低质循环等问题。
这也引起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深圳市人大将所有“关于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建议”合并列为重点建议,交付市政府重点办理并进行重点督办。该《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共收集到2100条意见,成为近年来深圳参与人数最广泛、公众反馈意见最多的立法活动之一。
物管纠纷信访投诉居高不下
深圳市政府称,《条例》是一部兼具民事规范、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特征的综合性法规,修法的核心思路是“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政府将在对业主自治、物业专业服务实行政策引导和扶持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条例》拟规定政府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日常工作等进行指导监督,拓展了以街道办为主导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功能和作用。为避免由原业委会组织换届选举的弊端,拟由街道办事处组建业委会改选小组,负责组织业委会换届选举。同时,明确了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市场监管、人居、水务、人防等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监管职责,解决行政执法缺位难题。
同时,《条例》拟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规定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成员、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统一纳入管理,对于信用记录良好和不良的分别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此外,《条例》还加大了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处罚额度达到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