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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园欺凌当体现法律“宽严相济”

时间:2017/9/25 10:20:13 点击:

校园欺凌,不仅需要司法机关作出努力,学校、家长乃至全社会都应该主动站出来,肩负起自身应当承担的一份责任,共同筑起一道制度高墙,驱散校园欺凌的阴霾。

22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北京法院少年法庭成立30周年活动上表示,全国各地法院少年法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少年审判工作各环节,针对当前多发的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要认真落实《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情节较轻的,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形成有力震慑,遏制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校园应当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然而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地域范围广泛,并且日趋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趋势。一些欺凌者甚至将欺凌当做“荣誉”,拍摄成视频,借助互联网广为传播。这样的行为不论在欺凌者、还是受害者稚嫩的脸庞面前,都显得无比沉重,不仅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冲击着社会的道德底线。校园欺凌不是小事,必须高度重视,这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伴随着校园欺凌事件的高发,对欺凌者究竟怎样惩处,也成了备受瞩目的话题。对于这个问题,当下有一种声音格外响亮:校园暴力之所以频发,就在于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缺陷。面对校园欺凌事件的日益增多,甚至频频突破法律底线的行径,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严惩校园欺凌者。

应当说,这种观点有其道理但也有相应的局限性。一方面以14周岁为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是我国刑法发展与进步的结果,另一方面诚如相关专家表示的,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对于未满 14岁的孩子来说,他们未必对自身的欺凌行为后果有着清晰的预估,法律不是上帝,也不是“万能药”,不能解决也不应代替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或问题,社会性的问题也并不能通过单纯的“入刑”得到解决。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应对校园欺凌时,可以采取“大事化小”、一放了之的态度。其实,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之所以会不断出现,就在于近年来一些校园欺凌事件越发让人不寒而栗,施暴者的欺凌行为远不是这个年龄段正常孩子所可以做出的,极其残忍。而当面对这些极端校园欺凌事件时,就必须违法必究,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事实上,校园欺凌一直都是一道“世界性难题”,由于它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且形成原因复杂,故对其治理尺度的把握并不容易。就我国而言,社会戾气、暴力行为在网络上的传播、“独生子女”式的社会结构、过分溺爱的家庭教育、缺乏道德评价的学校教育、不均衡的教育资源分布等都是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原因。这就意味着应对校园欺凌,需要从问题出现的原因到导致的后果综合考量,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把握好从宽与从严的平衡。

“没有安全,教育无从谈起,成长也无从谈起”,校园是为学生人生发展奠基的重要场所。而校园欺凌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妨害和谐校园的建设,而且也侵蚀着教育发展甚至国家发展的根基。要想彻底铲除滋生校园欺凌问题的土壤,从根本上来说,还是需要法律、社会、教育等多方发力,不能够全然仰赖事后惩处的教育手段。究其原因,校园欺凌现象,终究不只是一个教育问题,它其实是一个涉及教育、法治以及整体社会环境的复杂问题,对它的处理应“预防重于惩罚”。因此,治理校园欺凌,不仅需要司法机关作出努力,学校、家长乃至全社会都应该主动站出来,肩负起自身应当承担的一份责任,共同筑起一道制度高墙,驱散校园欺凌的阴霾。

作者:634233293 录入:634233293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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